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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口药品注册证》及专用章启用

1998-11-17 来源:光明日报 范 又 我有话说

本报讯1999年10月1日以后,没有中文标识的外国药品将不得进入我国市场,这是新启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中的一项新规定。

由于原来由卫生部主管的进口药品审批管理工作已移交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从1998年10月29日起,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及专用章”同时废止。

新启用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核发的批准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允许进口中国和销售使用的法定文件。这一注册证的样式参照WHO推荐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并采用了防伪设计。与原来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比较,新的注册证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其中规定:“持新《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必须注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所列药品中文名称和所列公司、生产厂名称,注明《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并用中文注明主要成份。”“进口药品口岸报验时,必须向口岸药检所出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

据悉,持卫生部原药政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已印制的包装、标签可使用至19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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